北京市门头沟社会组织联合会由门头沟区的民非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面向全区社会组织,以服务社会组织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谋求共同发展,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门头沟区社会组织的特色和优势,提高门头沟区社会组织的信誉,树立门头沟区社会组织形象,促进门头沟区社会组织的发展。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在会员间充分重复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以谋求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门头沟区民非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北京市场,提高门头沟区民非组织的信誉,树立门头沟区民非企业形象,为进一步促进门头沟区民非企业或个人的发展而努力。
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五)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六)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七)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